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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blackwhite

[闲聊]据说M$给kernel贡献code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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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9 13: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据说M$贡献代码的初衷是为了更好地让linux跑在他们家的虚拟机上,性能可以获得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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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9 22:27:44 | 显示全部楼层
無視就好,你用你的Linux,他捐他的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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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9 23:27:09 | 显示全部楼层
Post by fender010;2010599
资本家吗,向来是无利不起早的,

这个新闻只能说明开源社区在逐渐发展壮大,绝对不是微软良心发现或者是素质提高之类的,

要不是有商业利益跟着,别指望这些大公司干什么好事,

我觉得上开源社区对于IT业的很多公司来说是一种资源,

如果能拿来用用这些公司绝对不会不用,

Sun玩完之前不是也开源了一下吗,可惜最后最后还是玩完了,

甲骨文就不同了,商业上比较成功啊,有实力啊,然后在甲骨文买了Sun,你看甲骨文的德行,我看Open Solaris的命不会太长了。

Open Office 的命也很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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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0 00:04:18 | 显示全部楼层
GPL的代码其实捐赠的代码不能化等号
GPL的代码版权还是属于作者
只不过你可以看到,而且可以修改,再发布

但如果你发布了修改之后的代码编译出来的程序,但不发布代码,那你就侵犯了作者的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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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0 07:47:51 | 显示全部楼层
Post by zhllg;2010808
GPL的代码其实捐赠的代码不能化等号
GPL的代码版权还是属于作者
只不过你可以看到,而且可以修改,再发布

但如果你发布了修改之后的代码编译出来的程序,但不发布代码,那你就侵犯了作者的版权

說到這個,想請教一下。像現在QT 4.5已經是GPLv2 GPLv3 LGPLv2三授權了。如果這個時候QT 4.6開源情況被限制(比如最嚴重的就是不再開源),是不是可以把QT 4.5拉出來再做一個開源的版本繼續使用?

還有一個就是,GPLv2的程序修改后能不能再發佈為GPLv2+LGPLv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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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0 15:04:01 | 显示全部楼层
开源的东西,一朝开源,永远开源,收不回去的

LGPL -> GPL 可以
反过来不行,因为GPL比LGPL更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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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0 18:53:28 | 显示全部楼层
這樣,終於找到了關於“所謂Linus個人擁有Linux商標,并有可能把Linux重新做為已有”是拙劣且無端的惡意攻擊的依據了。
  GPLv2程序修改后改為GPLv3的問題後來看到FSF的說明好像是可以的。但是也是好像反過來不行,所以Linus現在很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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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0 19:06:54 | 显示全部楼层
Post by 亞利艾爾;2010830
說到這個,想請教一下。像現在QT 4.5已經是GPLv2 GPLv3 LGPLv2三授權了。如果這個時候QT 4.6開源情況被限制(比如最嚴重的就是不再開源),是不是可以把QT 4.5拉出來再做一個開源的版本繼續使用?

還有一個就是,GPLv2的程序修改后能不能再發佈為GPLv2+LGPLv2?

当前,在有版权法的法律管辖地,版权所有人可以随意变更许可协议,没问题。
Post by zhllg;2010922
开源的东西,一朝开源,永远开源,收不回去的

LGPL -> GPL 可以
反过来不行,因为GPL比LGPL更严格

大体如此,不全对。

版权是产权,和财产权无异,只是标的物不同。
版权所有人,可以按 gentoo 下常说的"选择", 选择自己发布软件的许可协议,包括随时选择变更许可协议。
许可协议是锲约,是您和软件版权人之间的锲约,自生效日起至法定失效日有效;除非当前许可协议有附加说明,版权人变更许可协议不影响已生效锲约。
比如软件 A 以 GPL 发布,您使用了软件 A,您自动 与 软件 A 版权所有人建立锲约;此后,软件 A 版权所有人决定废止 GPL,采用闭源方式发布原软件 A,您与 软件 A 版权所有人之间的原锲约仍有效;如果您愿意,您可以在 GPL 允许范围内再发布软件 A,也可以添加自己的修改后继续按 GPL 发布(按习惯会换名字),但您不能变更许可协议,因为您不是软件 A 版权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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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0 19:46:5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版权所有者,自然是想怎么发布就怎么发布。这个就没有讨论的必要了吧。

我所说的:

>LGPL -> GPL 可以
>反过来不行,因为GPL比LGPL更严格

的前提自然是发布人非所发布的作品的全部版权所有者。

事实上,双许可协议商业模式,比如Qt, MySQL,的前提就是该公司拥有软件代码的全部版权。所以给这两个项目贡献代码的人都要把自己的版权转移给相关公司。否则双许可协议无立足之根本。

建议:凡对版权/GPL等问题有模糊认识的都去看GPL FAQ,这些问题答案都是现成的。没有讨论的必要。更没有必要在论坛里道听途说。

http://www.gnu.org/licenses/gpl-fa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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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0 20:35:16 | 显示全部楼层
没看出来您说的前提,可能是帖子没看全所至。

说一下还是有必要的,毕竟大部分人没有明确的版权概念。

道听途说不至于,偶没那习惯,有问题指出来好了。

说白了这里讨论再多也白搭。
GPL 相关的侵权判例国外已有过,国内还没有。
GPL 在国内的有效性相当值得怀疑,特别是其协议指明有效的法律文件必须用英文原文,法律基础是英美法系,不像创作公用协议那样实现协议的本地化。
http://www.gnu.org/licenses/gpl-faq.html#GPLTranslations

希望早日看到各种开源许可协议在国内法庭上确立应有地位。
就此打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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