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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 00: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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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这段话来自我前面贴的连接,不知道算不算是一个澄清:
这个公约给各缔约国的责任就是:对于其他缔约国国民的作品,在本国应给予不低于本国国民待遇的版权保护。它的效果就是一个缔约国在实施版权法时,不考虑作者的国籍(当然,作者需是缔约国国民),与本国国民一视同仁。那么,美国一个人写的作品,在中国就象一个中国人写的作品一样受到保护,保护的内容,当然是按照中国的版权法。
目前关于软件版权的法律,中国有两部。一部是《著作权法》,另一部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我们关心的问题,在这里是没有直接答案的。按这两部法律,软件代码的版权是作者的,使用代码须征得作者的同意。开源软件很特别,人们可以不必征得作者的同意而使用,原因就是它采取了GPL(及类似)授权规则。现在的问题是:GPL在我国的版权制度下效力如何,会对使用者产生什么样的法律约束力?既然版权是作者自己的,作者可以处置自己的权利,可以**,可以赠与,甚至可以"自毁版权",捐献给全人类,让它进入公共领域。这些是作者的自由。GPL就是作者处置自己版权的一种方式,它授权给任何人来使用软件,当然是合法的;关键是,它附加了一个很有趣的条件,任何人使用这些代码时,对旁人也得给予GPL。这个条件的法律约束力如何呢?在版权法中是找不到答案的。版权法是民法的一部分,我们可以也只能用民法的原则来处理这个问题。按照一般的民法原则,软件的作者发出GPL时,就是向不特定多数的人作出一个附条件的意思表示,别人只要以一定的行为接受这样的意思表示,作者和使用者之间就建立了一个contract,一个合同,而GPL中所附的条件,也是这个合同条款的一部分。而一个合同,自然据有法律效力。所以,GPL中附的条件就是合同中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这些盗用开源代码的公司既然没有接受这样的条款,就不能使用这些代码;如果使用,就是对版权的侵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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