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uxSir.cn,穿越时空的Linuxsir!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shell linux mysql
楼主: blackwhite

[闲聊]据说M$给kernel贡献code了?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7-30 21:02: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怎样感谢你的补充,现在你知道我不是故意漏掉版权所有者对自己作品的处置方式就足够了

道听途说显然不是对你说的

关于GPL在中国的有效性,有个伯尔尼公约不知兄台是否听说

我同样希望看到各种开源许可协议在国内法庭上确立应有地位,而且我坚信这只是早晚的事情。而且很有可能是通过类似番茄花园的事情,并可以借机在全民普及开源的概念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7-30 21:05: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7-30 21: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謝此文,如此解釋很明晰。待luks搞好后,必當收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8-1 12: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Post by 亞利艾爾;2011000
這樣,終於找到了關於“所謂Linus個人擁有Linux商標,并有可能把Linux重新做為已有”是拙劣且無端的惡意攻擊的依據了。
  GPLv2程序修改后改為GPLv3的問題後來看到FSF的說明好像是可以的。但是也是好像反過來不行,所以Linus現在很慎重。

商标和版权意义和法律也不一样。商标是为了防止伪造而存在。为了保护顾客、而不是作者。

起码在美国:版权是自动存在的。你文章、code写出来。版权就是你的。商标需要注册。

所以你完全可以把Linux的code以GPL重新、但不以Linux的名义发表。但不能把其他code以Linux名义发表。

...想当年Lindows versus Windows。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8-1 20:39:41 | 显示全部楼层
Post by zhllg;2011038
关于GPL在中国的有效性,有个伯尔尼公约不知兄台是否听说

基本上所有国家都加入了伯尔尼公约,
开源软件在国内的版权大家应无争议,
但公约与 GPL 在国内是否有效无关。
有玩法律的能澄清一下最好。
如果能确认 GPL 在国内有效,取得版权人授权,向国内无量厂商追讨版权费也许是不错的买卖,也算是对开源社区做有益工作。

伯尔尼公约
http://www.sipo.gov.cn/sipo2008/ ... 0080403_369369.html
第2条 版权保护的范围
  版权保护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
  第3条 对《伯尔尼公约》第2至6条的适用
  缔约各方对于本条约所规定的保护应比照适应《伯尔尼公约》第2至6条的规定。
  第4条 计算机程序
  计算机程序作为《伯尔尼条约》第2条意义下的文学作品受到保护。此种保护适用于各计算机程序,而无论其表达方式或表达形式如何。①
  (注①:关于第4条的议定声明:按第2条的解释,依本条约第4条规定的计算机程序保护的范围,与《伯尔尼公约》第2条的规定一致,并与TRIPS协定的有关规定相同。)

所谓"知识产权",专利权、版权、商标权,国内资料请参考 http://www.sipo.gov.cn/sipo2008/zcfg/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8-2 00: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这段话来自我前面贴的连接,不知道算不算是一个澄清:

这个公约给各缔约国的责任就是:对于其他缔约国国民的作品,在本国应给予不低于本国国民待遇的版权保护。它的效果就是一个缔约国在实施版权法时,不考虑作者的国籍(当然,作者需是缔约国国民),与本国国民一视同仁。那么,美国一个人写的作品,在中国就象一个中国人写的作品一样受到保护,保护的内容,当然是按照中国的版权法。

目前关于软件版权的法律,中国有两部。一部是《著作权法》,另一部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我们关心的问题,在这里是没有直接答案的。按这两部法律,软件代码的版权是作者的,使用代码须征得作者的同意。开源软件很特别,人们可以不必征得作者的同意而使用,原因就是它采取了GPL(及类似)授权规则。现在的问题是:GPL在我国的版权制度下效力如何,会对使用者产生什么样的法律约束力?既然版权是作者自己的,作者可以处置自己的权利,可以**,可以赠与,甚至可以"自毁版权",捐献给全人类,让它进入公共领域。这些是作者的自由。GPL就是作者处置自己版权的一种方式,它授权给任何人来使用软件,当然是合法的;关键是,它附加了一个很有趣的条件,任何人使用这些代码时,对旁人也得给予GPL。这个条件的法律约束力如何呢?在版权法中是找不到答案的。版权法是民法的一部分,我们可以也只能用民法的原则来处理这个问题。按照一般的民法原则,软件的作者发出GPL时,就是向不特定多数的人作出一个附条件的意思表示,别人只要以一定的行为接受这样的意思表示,作者和使用者之间就建立了一个contract,一个合同,而GPL中所附的条件,也是这个合同条款的一部分。而一个合同,自然据有法律效力。所以,GPL中附的条件就是合同中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这些盗用开源代码的公司既然没有接受这样的条款,就不能使用这些代码;如果使用,就是对版权的侵犯。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8-2 15:40:4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大多数人的理解和您给出的文章应是一致的,偶自己也一直那么理解的。

偶最大的疑问是 英文(外文)法律文件 在国内是否有法律效力。
个人认为没问题,并且译成中文后应有同等法律效力,不知是否有法律条文支持。

按个人理解,BSD MIT APACHE 等许可协议翻译后,没问题。
GPL 不同,其否定了译文法律效力,我们接受没问题,国内的法庭能否接受就不晓得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8-2 16:31:12 | 显示全部楼层
Post by 聚焦深空;2011820

偶最大的疑问是 英文(外文)法律文件 在国内是否有法律效力。


我觉的应该是没有的。否则伯尔尼公约可以直接规定外国人的作品应使用外国人的法律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8-6 20:37:06 | 显示全部楼层
偶前面表达没限定清楚,外文法律文件 想指代的是 外文合同、外文许可协议 一类东西,不包括外国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中 找到的涉外的条文只有下面两条。
也没找到对外文合同、外文许可协议法律地位的明确支持。
根据 第一百二十五条,实现本地化的创作公用协议应该没问题。
http://www.gov.cn/banshi/2005-07/11/content_13695_3.htm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第一百二十六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8-6 20:59: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中国人用了外国人的GPL软件,是否可以和一个中国公司和一个外国公司签署合同相类比?
如果可以的话,那么应该都是有效的吧

如果是一个中国人写了软件,用了英文的GPL协议,这种情况GPL是否有效,才是让我真正感到疑虑的地方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